【工会说法】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来了
宝鸡市融媒体中心
2024-05-10 10:32:16

2024年5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宝鸡人民广播电台《法治纵横》节目特邀宝鸡市总工会2024年“尊法守法 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暨民营用人单位法治体检活动资深律师、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飞做客节目,和广大听众一起来学习法律知识,并回答听友提问。

主持人曹培与嘉宾马文飞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编纂任务顺利完成,在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划重点:

一、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二、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民法典包括7编,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84章、1260条,总字数10万余字。结构安排上有几个特点:一是坚持民商合一,二是单设人格权编,三是不设独立的债权编,四是不设独立的知识产权编,五是单设侵权责任编。

三、民法典有哪些亮点?

1、孩子打赏主播,必须退款。

第144条,“8 岁以下的孩子实施的行为无效”,145 条,“8 岁以上 18 岁以下的孩子实施的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才有效”。

2、电梯广告收益,业主共享。

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

第35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4、房屋可以设置居住权。

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67条,设立居住权,就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368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5、高利贷,不用还高利。

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6、物业公司不得以停水停电的方式催收物业费。

第944条,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7、职场骚扰,法律撑腰。

第1010条,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让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受理投诉、调查处理,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8、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以撤销。

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第1054条规定,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还能请求损害赔偿。

9、离婚冲动了,30天可以撤回。

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三十天过去后,双方才能再去申请发给离婚证。

10、高空抛物,必须抓出。

第1254条,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听众咨询:

【录音大意】我2022年9月报了培训机构的网课,客服说服务有效期是两年,但是在今年的3月时候,突然收到通知,说课程还有60天到期。我就打电话问培训机构,客服说课程服务有效期是四个学期,并不是自然年的两年。我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剩余培训费用,但培训机构以合同中的退款条款拒绝退还。我看合同退款的约定是:自签订合同起,7日之内无责退款;30日内退还所交费用的80%;60日内退还所交费用的50%;逾期不予退还。我现在还能不能要求培训机构退款,能退多少?

律师解答:

【录音大意】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培训机构对于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没有进行提醒,并且存在误导销售情形。

更多“尊法守法 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暨民营用人单位法治体检活动的精简典型案例,请关注宝鸡综合广播每周二、四10:05播出的《法治纵横》节目。

记者:曹培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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